抵押借款合同(12)
7、本合同及其各项条款在有效期内对乙方及其继承人、受赠人、合法共有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
第八条 抵押物的保险
1、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 , 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
物购买保险 。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置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 。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损毁;抵押期限内 ,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 , 否则 , 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如乙方不履行还款的义务 , 则应继续购买保险 , 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
2、乙方须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五日内 , 将保险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 , 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 , 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 。
3、乙方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甲方为其上述保险事项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 , 将保险赔偿金用于修缮该抵押物的损坏部分或清偿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所有款项 。
4、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 , 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 , 代表购买保险 , 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
5、抵押期间 , 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损毁 , 乙方应在十五天内就受损毁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 , 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
第九条抵押物的归还
本合同履行完毕 , 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后 , 甲乙双方抵押借款关系即告终止 。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0天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 甲方同时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契据证件返还给乙方 。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 , 双方应以实事求是的友好态度、切实可行的方法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 , 提交合同签订地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 , 法院判决为终局判决 ,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附表、授权委托书、房产抵押承诺书等是不可分割的部分 ,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双方办理完毕完整的抵押手续(抵押登记)后生效 。
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登记、保险、公正、证明、保管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
3、本合同一式三份 , 甲、乙双方及房屋抵押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 具有同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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