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前有病但不知情可以正常理赔吗,客户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查出遗传病史这种情况保险可以赔付吗?( 五 )


二次理赔可以弥补传统重疾险产品“一次患病保障终止”的缺憾 。比如信诚人寿推出的附加重疾则主推“二次理赔”概念,为恶性肿瘤提供二次理赔保障,无论是恶性肿瘤初次确诊还是第二次病发(包括复发、转移) , 提供每次最高达100%的保额赔付 。在旧保险法中,被保险人罹患重疾险,被保险人一次患病得到理赔后,合同即告终止 。
再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提出了“终末期疾病也可理赔”的概念 。“举个例子,如果客户在医院被确诊,生存期不超过6个月,现在医院只能给予一些基本的药物治疗减轻患者的痛苦,就可以获得相应理赔 。”熟悉“福禄双至”产品的个险销售人员表示 , 该条款的设置并不限于重大疾病,如重大车祸造成的疾病也能获得理赔 , 实际上扩大了理赔范围 。
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扩大
由于新保险法对重疾险高残的定义等发生变化 , 高残将细化为具体的病种加以描述等原因,重疾险的产品保障范围随之扩大 。如停售的占全国重疾险市场份额达40%以上的中国人寿的“当家花旦”——“康宁终身”和“康宁定期”两款重疾险产品,将由升级版的产品替代,其保障范围有所扩大 , 如新的“康宁终身”重疾险的保障将由原来的2倍增加到3倍,保障的重疾险范围由原来的10多种扩展为20多种 。
理赔将更加顺畅和快捷
从理赔方面 , 新《保险法》加强并完善了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有效保护,修改或者细化了保险人的理赔程序或者时限 。新《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 应“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说明拒赔理由等 。
重疾险作为附加险投保
据某寿险公司个险部负责人介绍,因为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纯重疾险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成倍增加 。故此 , 新推的重疾险多以“主险+附加险”的形式存在 。一方面是出于为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同时也是迎合市场需求和投保人利益 。如果主险是重疾险,根据保监会的规定是不能参与分红的,而选择附加在某主险上的重疾险,如果主险可以进行分红,投保人就可以在获得重疾保障的同时获得收益 。此外,在同样的保障范围、保障额度下,附加险为重疾险要比主险为重疾险便宜 。消费者自主选择的余地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