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密协议书怎么写?( 八 )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甲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的 , 视为乙方已同意这样做 , 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
第六条 双方同意 , 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 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并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 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期限为: 两年。
甲方同意在乙方离职后履行保密义务期间 , 向其支付保密费 。乙方认可 , 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 , 已通过薪金10%的计算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 , 故而无须在乙方在职或离职时额外支付保密费和经济补偿费 。
第七条 乙方承诺 , 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 , 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 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 , 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 , 有权向乙方追偿 。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
第八条 乙方在履行职务和完成具体工作任务时 , 若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而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 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 , 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 , 视为甲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 , 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
第九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 , 均归甲方所有 , 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 , 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 。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 , 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 , 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 , 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 , 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 , 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 , 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 , 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 , 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