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的治国诗词 朱元璋重典治国( 二 )


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 。
”(3)不凡的个人经历造就了朱元璋独特的心理和性格,使得他对贪官污吏恨之入骨,并造就了朱元璋性格暴戾的一面 。
这些因素使得朱元璋上台后迅速推行以整顿吏治为重点的重刑主义 。
二 重典治国在明初法治实践中的体现 第一,《大明律》 。
朱元璋亲自指导制定的《大明律》,于洪武三十年五月颁行,共四百六十条 。
《大明律》与被成为古代法律基准的《唐律》相比,在以下几个方面呈现出重刑主义的倾向 。
(1)增设刑罚种类,刑罚措施的严厉性和残酷性大为提高 。
在《刑名》部分,《唐律》规定的刑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死刑为绞、斩,徒流刑不加杖 。
然而《大明律》则在笞、杖、徒、流、死五刑之外,尚有凌迟刑和刺字之法,还有阉割枷号之刑,另外徒流刑加杖,徒有总徒四年、准徒五年,流有外迁、充军 。
此外,由于明太祖十分注重“重典治吏”,所以在明律中还特地取消了唐宋律当中的“官当”、“除免”等优待官员的制度 。
(4) (2)扩大罪名内容,增加了律文的条款 。
例如,鉴于唐宋几朝内外官“吏勾结,皇权旁落的教训,明律专设了奸党律条,规定:“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 。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
”(5)为重惩“贼盗”,明律增设了刺字和“起除刺字”之法以及“盗贼窝主”、“白昼抢夺”等专条,规定:“凡强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斩”,“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皆斩 。
”(6) “凡盗贼曾经刺字者,俱发原籍收充警迹,该徒者役满充警,若有起除原刺字样者,杖六十补刺 。
”(7) (3)提高同一罪名的法定刑幅度,扩大株连范围 。
例如,同为谋反及大逆罪,《唐律》规定本人不分首从皆斩,连带处死的范围除父子年十六以上者外,其他人可不处死 。
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本人斩,父子可不处死,笃疾、废疾者亦免 。
但是相形之下,明律对此罪之规定则令人不寒而栗:“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
祖孙、父母、子、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 。
”又如同为强盗罪,《唐律》规定不得财者徒二年;得财者十匹以上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 。
而明律则规定已行而不得财这杖一百流三千里,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8) 。
第二,颁布《明大诰》 。
《明大诰》是明朝初期朱元璋在位时的一种特别的刑事法规 。
它的名字来自于《尚书》中的《大诰》篇,原本是周公东征时对臣民所说的训诫 。
朱元璋为了从重处理犯罪特别是官吏犯罪,就将自己亲自审理的案件加以汇总,再加上就案而发的言论,合成一种训诫天下臣民必须严格遵守的刑事特别法 。
它是在朱元璋亲手处理了包括“空印案”和“郭桓案”等贪污害民案后,编成的从洪武十八到洪武二十二年惩办犯法官吏的四部案例汇编,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 。
虽然不能算正式立法,但由于其所涉及的案例是朱元璋亲办亲惩的,且亲自主持编定的,因此,它具有法外之法的作用 。
朱元璋特别重视《大诰》的普及,要求各家各户都有一本 。
家里藏有《大诰》的,犯罪在审判的时候可以罪减一等 。
《大诰》减刑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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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才能者优先 。
上朝时 ,朱元璋做诗:《鸡叫》一叫一勾勾,两叫两勾勾,三叫日出满天红,驱散残星月朦胧 。
此诗可以显示朱元璋的心灵 。
骂文士叽叽喳喳几只鸦,满嘴喷粪叫呱呱 。
今日暂别寻开心,明早个个烂嘴丫 。
相传,朱元璋小时候要饭,一日,来到旧县(今女山湖镇)狮龙桥酒馆要饭,碰上几个舞文弄墨的家伙聚在酒馆饮酒拿他寻开心 。
他很气愤,当场作了上面这首诗予以反击 。
咏菊百花发时我不发,我若发时都吓杀 。
要与西风战一场,遍身穿就黄金甲 。
示僧杀尽江南百万兵,腰间宝剑血犹腥!老僧不识英雄汉,只管哓哓问姓名 。
朱元璋转战江淮间,一次,乔装出行到太平府的一座寺庙般若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