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读后感大全( 四 )
你的读书报告中似乎也在试图补充说明瞿同祖的家族主义、伦理本位等概念理论,但是并未直接指明其中关键问题所在 。
以上是我对这本书的理解和阅读你的读书笔记的感受,与你分享,我的理解未必正确,所以要有自己的判断 。
其实一开始读的是马小红教授的《礼与法》,后发现瞿同祖先生曾是燕京大学社会学系学子 。
社会学系的同学如何做法律史研究?或者扩展来说,社会学系的同学如何做社会史研究?这两个问题突然引起了我的兴趣 。
初读时是十分痛苦的,我本人并不喜欢亲属制度研究,瞿先生的论述却恰好从中国人的“家”与“族”开始;但逐渐阅读下去,史料之详实、论证逻辑之相当自洽,佩服之情不禁油然而生 。
事实上,读完之后,我还是没能得出上述两个问题的清晰答案 。当然,可能这两个问题的答案也远非阅读一本书就可获得 。到了最后,反而是学术墙头又多一位了,笑 。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五):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论礼法随摘
1. 礼与法
儒家法家都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但对社会秩序的看法和达到这种理想的方法不同 。
儒家着重于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异,以富于差异性、内容繁杂的、因人而异的、个别的行为规范——礼——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反对归于一的法 。儒家根本否认社会是整齐平一的,认为人有智贤愚不肖之分,社会应该有分工,应该有贵贱上下的分野 。劳力的农工商是以技艺生产事上的,劳心的士大夫是以治世之术治理人民食于人的,各有其责任及工作,形成优越及从属关系的对立 。而差异性的分配才是公平的秩序,无贱无贵,生活方式相同,维齐非齐,强不齐为齐,反而不魄力,破坏了社会分工,违反社会秩序 。而存在于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异同样重要 。两种差异为维持社会秩序所不可或缺 。礼是维持这种社会差异的工具,借其不同显示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分别,从而达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而臻于治平 。
(2)法家想要以同一的,单纯的法律约束全国人民,着重于“同”,主张法治而反对因贵贱、尊卑、长幼、亲疏而异其施的礼 。法家并不否认也不反对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分别及存在,但其兴趣并不在这些与治国无关、无足轻重甚至与之有妨碍的事情上,注重法律、政治秩序的维持 。一切的人在法律面前均须平等,不能有差别心和个别的待遇 。
2. 德与刑
儒家以德教为维持礼之力量,法家以法律制裁为推行法律之力量 。
(1)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道德教化的力量,收潜移默化之功,以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耻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最根本、最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所能办到,后者只是消极禁人为恶,至多只能达到“民免而无耻”的程度,一旦威吓的力量不存在时仍将为恶 。而教化虽需相当时日,教化已成,人心已正,则可一劳永逸,使社会长治久安 。故而推崇德治(德化的程序),主张人治(德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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