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 七 )


13、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4、本协议以中文书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 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 。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 ,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 订立:
转让方: (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为:
受让方: (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为: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 合法持有义见下文)的全部资产;
2.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 合法从事其目前正在从事的业务;
3.乙方有意向甲方购买甲方亦有意向乙方转让上述资产;
4.日出具批复 , 同意甲方将 的资产转让给予乙方 , 该批复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二;
5.日作出批复 , 对于 的资产评估报告(定义见下文)予以确认 , 该批复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二;
6.广电局于于年月日作出批复 , 批准甲方将
的资产向乙方转让 , 该批复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二;
7.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 , 同意共同进行写作和配合 , 促进甲乙双方之间资产转让的顺利完成 。
就的资产转让事宜 , 甲方和乙方再次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之资产评估报告 。
2.转让资产:即让资产向乙方转让 。
3.转让生效日:本协议第五条所述之转让生效条件完全达成的日期 , 或若截止 年 月 日上述生效条件仍未能完全达成 , 依据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另一日期 。
4.评估基准日:年月日
5.资产评估报告: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以年准日的转让资产的估值报告 , 由 编写 , 并经 国有资产管理局承认 。
6.相关期间:自评估基准日(含评估基准日)至转让生效日(不含转让生效日)之间的期间 。
第二条 资产转让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 , 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转让生效日依据本协议规定条件将转让资产转让予乙方 。
2.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字甲方受让转让资产 。
3.自本协议所规定的转让生效日起 , 乙方即成为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 , 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 甲方则不再享有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及利益 , 也不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 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甲方将确保在转让生效日后的 日内完成有关的合同(包括本协议附件四及附件五所列的各项合同、保单)变更、房屋、车辆权属证明的变更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