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 十 )


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
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
第八条 保密
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应予适用的香港有关法律法规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证券上市规则有明文规定或要求外 , 未经他方同意 ,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 , 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同意 , 在本协议签署后 , 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将进一步的协商 , 并在转让生效日前补充协议 。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 , 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 即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而守约方有权决定是够继续执行或终止本协议 。
2本协议签署后 , 当发生针对转让资产或乙方 , 但起因于本协议签署日前甲方占有、使用转让资产的行为 , 而在本协议签署日前未曾预料到或未向乙方披露的债务纠纷或权利争议时 , 甲方同意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 是转让资产或乙方免受损失 。若该等纠纷或争议对转让资产或乙方造成任何损失 , 则甲方同意做出赔偿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 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协商解决 ,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 ,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被法院裁判为无效 , 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
第十二条 使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 , 均受中国有关法律的管辖 。第十三条 协议权利
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 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以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 。各方的继承者、经批准的受让人均受本协议的约束 。但是 , 甲乙双方在此互相同意对方指定其各自的有关的附属企业负责本协议的具体履行 。甲乙各方在本协议中的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及承担的全部义务 , 同时视为由其指定的附属企业所享有及承担 。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
的事件 , 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