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 九 )


3.在本协议签署日及转让生效日 , 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 , 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 , 极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
4.与转让资产有关的、影响转让资产的合法性或甲方对其所有权的合法性的所有文件、许可、批准、同意、授予 , 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三所列者 , 甲方均已取得 , 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
5.转让资产中一切按照中国法律和行业惯例应该保险的财产 , 在本协议签署日均已由甲方投保 , 且该等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五的保单在本协议签署日直至转让生效日仍然有效 。甲方保证在转让生效日前不采取任何行为 , 亦不忽略任何行为 , 是上述保单成为无效或可能成为无效 。
6.截至转让生效日 , 甲方并无任何正在生效的非正常商业条件的生产、经营合同或安排并因此对转让资产的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7.甲方在转让生效日之前对转让资产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 , 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 , 并且并不存在任何为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转让生效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
8.甲方没有关于有关转让资产的、一旦披露便会影响到签订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原意被改变的事实未向乙方披露 。
9.与转让生效日 , 转让资产中的房屋、机器工具及其他设备均处于良好的运作及操作状态 , 并经定期及适当保养及维修 。
10.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的知情人士对有关转让生效日前的转让资产有关的商业或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不得对外透露或基于商业的目的使用上述秘密 。
11.在转让生效日后 , 甲方本身不会(而甲方亦将促使其所有附属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身经营、或透过合营或持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参与任何对有关企业的业务实际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
12.在相关期间按照以往的正常方式对转让资产进行使用及保养及经营管理
13.即使在转让生效日后 , 上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将继续有效 。
第七条乙方的承诺、声明及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1一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其合法拥有 其正在拥有的资产 , 并合法经营其正在经营的业务 。
2乙方有充分的权利进行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 , 并已经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一切合法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