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 八 )


4.自转让生效日起 , 乙方及其授权人士将完全有权接管转让资产 , 并使用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依法进行其他处置 。
第三条 转让资产
甲乙双方同意 , 在评估基准日 , 本协议所述的并将于转让生效日向乙方转让的全部资产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 。甲乙双方确认 , 在转让生效日 , 甲方将上述全部资产向乙方转让 , 包括但不限于:
1.设备动产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所有用于生产的设备动产 , 包括但不限于:工具、设备、办公室的陈设及有关装置、计算机、电话、传真机和复印机 , 以及其他的办公司设备和运输工具 。
2.不动产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机房、播送台站及其他设施 。
3.文件盒资料与转让资产有关的或附属于转让资产的全部业务记录、财务及会计记录、营运记录、统计资料、说明书、维护手册、培训手册等文件和资料 , 无论是以文子形式或以电脑软件、硬件形式或其他形式予以记录的 。
4.合同权益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由甲方在转让生效之日前所签订并存在的任何合同、协议、契约及其修正、修改或补充 , 包括但不限于列载本协议附件四的有关设备购买、租赁、定做、运输及建筑安装的主要合同、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五的保险单以及其他的所有合同、协议契约、承诺函、保证函、信用证、提单、货单、各种票据及其他任何有关的法律文件 。
第四条 转让价格、支付的时间及方式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所反映的评估结果以及 对该评估结果的确认 , 本协议所述的转让资产的转让价格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
2.乙方应当在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的转让生效日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 , 将本协议前款规定的转让价格总数支付给甲方 。
第五条 生效条件
1.本协议所述转让资产的转让在下述条件获得完全满足时生效:。
2.除非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另一日期作为转让生效日或解除本协议 , 上述条件完全达成的日期即为转让生效日 。
第六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企业 , 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已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并不会构成甲方违反任何其他合同、其本身的公司章程及成立文件以及任何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 。
2.甲方对转让资产具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及控制权 , 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转让资产或其任何部分 , 而该资产或与该等资产相关的任何权益 , 不受任何优先权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限制 。乙方与本协议所达成的资产转让完成后将享有作为转让资产的所有者应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 , 并可依法转让、处分该等产权 , 并不会收到任何扣押、抵押和负担其他第三者权利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