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12)


第二条保证(下列1、2条任选一条)
1、甲方保证其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 , 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 。甲方保证对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他担保责任 , 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否则 , 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
2、甲方已将所拥有的在被转让企业的%的股权于年月日向作质押 , 但现在甲方已征得质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 同意甲方将该股权按本合同的规定转让给乙方 。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支付价款 , 作为保证 , 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价款的%作为保证金 , 该保证金视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价款的一部分 。
第三条债权债务的承担
本合同生效后 , 若发现属于本次股权转让前资产评估报告以外的被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 , 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 或由乙方先予代收或垫付 , 最终应由甲方承受 。
第四条职工安置条款(100%股权转让时适用)
(当事人双方可自行约定被转让企业职工的安置方式 , 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 。)
第五条产权交接方式
(双方当事人应约定股权交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第六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与本合同规定的股权转让有关的费用 , 由公司承担 , 或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
【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第七条违约责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 , 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 , 则除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外 , 每迟延一天 , 应按迟延部分价款的‰支付滞纳金 。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或滞纳金后 , 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或滞纳金数额 , 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害的 , 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他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 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 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 , 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 , 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 , 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 , 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