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租赁合同( 三 )


第14条 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解释和说明房屋情况和周边概况 , 应包括房屋权属、房屋维修次数、物业管理、治安、环境等 , 及如实回答乙方的相关咨询 , 否则视为欺诈行为 。第15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 , 每日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 累计不超过1个月的租金 。第16条 租赁期间 , 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 , 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解除合同后 , 甲方应支付违约金 , 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 。
第17条 租赁期间 , 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 , 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部分 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18条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 , 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 , 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 。第19条 租赁期间 , 如乙方需要退房 , 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 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 , 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 。
第20条 租赁期间 ,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 , 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 , 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 , 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 如需要经政府审批的 , 则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施工 。
第21条 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 ,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 , 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 。如乙方短期内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或另有其它特殊情况 , 则甲方应允许乙方延期30天 , 但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性交清租金 。搬迁后7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 , 如双方无约定 , 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 , 由甲方自行处理 。
第22条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 , 如乙方逾期不搬迁 ,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第23条 租赁期满 , 乙方需续租 , 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 , 甲方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应提出异议或与乙方协商续约;如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甲方不予以书面答复 , 则视为默认同意乙方续租 , 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 , 自30天期满次日起计 。第24条 租赁期满 , 乙方在同等租金下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部分 不可抗力和例外
第25条 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