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租赁合同( 四 )


第26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时 , 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 , 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 , 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
第27条 不可抗力影响如持续2个月以上 , 任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
第28条 合同履行期间 , 如非因乙方原因 , 房屋发生漏水、倒塌 , 或房屋被认为危房 , 或其它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居住生活的 , 在甲方维护或修缮完毕之前 , 甲方应减免这段日期的租金 。第29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 本合同则自然终止 , 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天内返还乙方多支付的租金 , 其它有关问题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部分 通知
第30条 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 , 经过双方认可的沟通方式(电话、传真、邮件)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以邮件、传真方式 , 在成功发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通知送达 。(2)以电话交流沟通的方式 , 在双方电话沟通成功后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部分 争议解决
第31条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 , 双方应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 , 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诉讼 。
第十二部分 合同生效
第32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 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 , 则从其约定或规定 。第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第33条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
【出租房屋租赁合同】第34条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 , 应在15日内对此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 。如果在15日内不予以书面回答 , 则视为其接受书面通知所述内容 。在此情形下 , 甲乙双方应对此问题进行协商 , 协商不成的 , 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 。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部分 索赔
第35条 如果因甲方非正当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 甲方应返回乙方已经交付的租金及乙方基于信赖而先期投入的各类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交付的中介费用、乙方的来回搬迁费用、乙方已经支付和虽未支付但将要产生的装修费用、乙方为正常居住生活需要而添加的固定设备安装费用(如:有线电视安装费、电话安装费、电器安装费用、电线电表安装费、网络安装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