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赋税制度是什么( 二 )


秦代还改“因地而税”的制度,而改行“舍地而税人”的制度,即索取“人头税” , 其税率20倍于从前 。《通考》在评论秦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时指出:“秦坏井田,任民所耕,不限多少,已无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其后舍地而税人,则其谬益甚矣 。”
汉代的赋税制度
汉高祖刘邦记录了强秦死亡的教训,在汉初采取了“轻徭薄赋”的政策 。《汉书·食货志》中说:“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 , 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 。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 。这就是说,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 。并有13年“除田之租税” 。汉景帝时(前155年)复“三十税一”之制 。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 。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恒帝、灵帝曾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实物地租 。
汉初还有所谓“口赋” , 也就是人“人头税” 。这是专指对7岁至14岁未成年人所征的赋税 。原规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缴纳“口赋”20钱 。汉武帝时,将起征年限改为3岁,20钱改为23钱 。汉元帝时,又将起征年限改为7岁 。
汉代还有所谓“算赋”,这是对成年人年征的“人头税” 。高祖四年(前203)开始征收,凡年15以上至56岁,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钱 , 谓之“一算” 。对于商人与奴婢则加倍征收 。
汉代由于采取“轻徭薄赋”和“与民休息”的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经过70余年的经营,神州大地出现了所谓“文景之治”的盛世 。《史记·平准书》中对此有极为生动的描述:“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 , 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 。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 。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 。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这是中国历史上值得大书的篇章 。
隋代的赋税制度
隋代于开皇二年(582)颁布租调令,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 , 作为课税单位 。据《隋书·食货志》记载:“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絁,麻土以布绢 。絁以疋,加绵三两 。布以端,加麻三斤 。单丁及仆隶各半之 。未受地者皆不课 。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 。”开皇三年(583)正月又规定:“减调绢一匹为二丈” 。开皇十年(590)五月又规定:“丁年五十,免役收庸” 。
唐代的赋税制度
唐代前期实行“租庸调”法 , 后期实行“两税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