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赋税制度是什么( 三 )


1、租庸调法
唐武德七年(624)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推行“租庸调”的赋税制度 。所谓“租庸调”,就是:“有田则有租 , 有身则有庸 , 有口则有调 。”(《陆宣公集》卷22)
租: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谷物 , 作为田税 。据《唐六典》记载:“每丁租粟二石 。”
调: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当地的土特产,一般指的是绢物等 。据《唐六典》记载:“其调随乡土所产陵、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 , 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
庸:就是农民为政府服劳役代替纳物 , 艰险所谓“输役代庸” 。按规定:每丁每年须服劳役20日 , 闰月加2日,如不服劳役,则以纳绢或布代替,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
在受灾时,则有减免之制 。据《唐六典》记载:“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 。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 。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已输者,听免其来年 。”
唐代前期的租庸调法,税额较轻,尤其是采取“输庸代役”的办法,让农民有体养生息的机会,多少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用唐代初期的经济繁荣 。
但是,在开元以后(713~741) , 租庸调法则“陷于败坏” 。据《新唐书》记载:“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迭 , 丁口转死 , 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乃盗起兵兴 , 财用益绌,而租庸调税法,乃陷于败坏 。”
2、两税法
杨炎于德宗时任宰相,他鉴于当时赋税征收紊乱的情况,乃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介议实行两税法,为德宗所采纳 。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凡有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 , 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 不居处而行商者 , 在所郡县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 , 度所(?。┯刖诱呔刮藿睦?。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 。其租庸杂徭悉?。?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 。其田亩之税 , 率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 。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逾岁之后 , 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 , 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 。由此可见,两税法的要点是:(1)按各户资产定分等级,依率征税 。首先要确定户籍,不问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现居地点定籍,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户、食客,制止户口浮动 。依据各户资产情况,按户定等,按等定税 。办法是:各州县对民户资产(包括田地、动产不动产)进行估算,然后分别列入各等级(三等九级),厘定各等级不同税率 。地税 , 以实行两税法的前一年,即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按田亩肥瘠差异情况,划分等级 , 厘定税率征课 。其中丁额不废,垦田亩数有定,这是田和丁的征税基数,以后只许增多,不许减少,以稳定赋税收入 。(2)征税的原则是“量出制入” 。手续简化,统一征收 。即先计算出各种支出的总数,然后把它分配出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 。各州县之内,各等田亩数和各级人户数都有统计数字,各州县将所需粮食和经费开支总数计算出来 , 然后分摊到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中 , 这就叫“量出制入”,统一征收 。(3)征课时期,分为夏秋两季 。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农业生产收获的季节性,由于农业的收获季节是夏秋两季,所以在夏秋两季向国家缴纳赋税 。(4)两税征课资产,按钱计算 。因为要按资产征税,就必须评定各户资产的多少,就必须有一个共同的价值尺度,这就是货币(钱),所以两税的征收,都按钱计算,按钱征收 。但是有时将钱改收实物,官府定出粟和帛的等价钱 , 按钱数折收粟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