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赋税制度是什么


唐朝的赋税制度是什么

文章插图
唐初颁布的均田令规定:丁男(二十一岁为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各受田一百亩,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 , 二十亩为永业田 。受田丁男,承担交纳赋税和服徭役的义务 。武德七年(624)颁布“租庸调法” , 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交纳租粟二石;
调随乡土所出,每年交纳绢(或绫、)二丈 , 绵三两;不产绵的地方,即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 。此外,每丁每年还要服徭役二十日 , 闰月加二日;如无徭役,则纳绢或布替代,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作庸 。
赋税额外制度
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二十五天,免调;加役三十天 , 租调全免 。每年的额外加役,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天 。租庸调法还规定依照灾情轻重,减免租庸调的具体办法唐中叶,面临安史之乱以来的财政匮乏和尖锐的阶级斗争,统治者着手整理财赋制度 。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制定了两税法 。两税法的实行是土地兼并改变了土地占有状况在赋税制度上的反映 。安史乱后,百姓田地“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唐会要》卷85),以丁户为本的租庸调法不再适用 。两税法从按人丁课税转到按财产课税 , 体现了赋税的发展规律 。同时,它将各种捐税加以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税制,故宋、元、明、清皆兼采之 。
(1)齐国管仲提出“相地而衰征” 。
1、“均地分力”就是把公田(摇役田)分配给农户耕种,变集体劳作为分散的一家一户的个体独立经营 。大大激发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心 。
2、“与之分货”,就是按土地质量测定粮食产量,把一部分收获物交给国家,其余部分留给生产者自己 。以实物税代替了劳役税 。
二、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 。
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 , 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 。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 。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 。
扩展资料
作用:
1、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保证统治阶级的税收收入 。
2、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他诸侯国的经济改革,如鲁国的“初税亩”、秦国的“初租禾”;
3、加速了封建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
4、使得齐桓公成为春秋时期第一个霸主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赋税制度
秦代的赋税制度
《汉书·食货志》中载有董仲舒关于秦代赋税制度的一段话,很能说明问题:“古者税民不过什一 , ……至秦则不然,……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田赋 , 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 , 见税什伍,故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 。”秦代的赋役是三代的20~30倍,农民租佃地主的土地,要缴纳给地主“见税什伍”的租赋,因而广大农民一贫如洗 , 许多农民无法生存 , 只得逃往山林,变为盗贼,许多农民揭竿而起,这是强秦短命的重要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