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赋税制度是什么( 五 )


元代统治者,为了“税入无隐,差役亦均”的目的,采行“经理法”,但是并未达到预期目的 。延佑二年(1315),仁宗遂下诏废止经理法 。
普查土地人口,制定“鱼鳞册”和“黄册”
朱元璋推翻元朝后 , 废除了元代的各种苛捐杂税,普查土地和人口 , 制定“鱼鳞册”和“黄册”作为赋役制定的基础 。
1、鱼鳞册
据《广治平略》记载:“履亩丈量,图其田之方圆、曲直、宽狭 , 书其主名,及田之四至,编汇为册 , 谓之鱼鳞图册 。”鱼鳞册是土地清册,它是征收赋税的依据 。
2、黄册
所谓“黄册”,就是户口簿 , 以此作为科派差役的依据 。据《明史·食货志》所载:“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 , 余百户为十里,里凡十人 。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 。”
明代前期的赋税制度
明初的田赋,分夏税和秋粮,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 。夏税以麦为主,秋粮以米为主 。但均得以银钞钱绢代纳 。例如 , 米一石 , 折银一两,钱千丈 , 钞十贯 。麦的折算比米减十分之二 。凡以米麦交纳者,称为“本色” , 而以其他实物折纳者,称为“折色” 。
征收的税率,一般通则 , 官田亩税五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即三升三合五勺 。重租四八升五合五勺 。芦地五合三勺,划塌地三合一勺等等 。浙西地区土质肥沃,税率较重,苏、松、嘉、湖、杭,皆为重租地区 。
明代后期的“一条鞭法”
明代前期赋税制度的尚称严整 , 但日久弊生,狡猾之徒,逃避赋税,贪官污吏,受贿枉法,使原来的赋税遭到破垭 。鱼鳞册和黄册与事实不符,有的地方自行捏造簿册,名曰“白册”,破坏赋役的依据 。以致富户权贵 , 田连阡陌而不纳税,贫苦农民往往“产生而税存” 。
为了挽救财政危机,必须重新清查土地和户口,改革赋税制度 。万历六年(1578),明政府根据张居正的建议,下令清丈全国的土地 , 包括勋戚的庄田和军屯在内 。经过三年的努力,共清丈出土地7 013 976顷,比弘治时税田多出300万顷,“于是豪猾不得欺隐 , 里甲免赔累,而小民无虚粮”(《明史·食货志》) 。
万历九年(1581)通令全国实行“一条鞭法” 。据《明史·食货志》记载,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粮毕输于官 , 一岁之役,官为佥募 。力差 , 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 。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 , 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