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赋税制度是什么( 六 )


“一条鞭法”有以下四个特点:
(1)把各种目的的赋税和徭役,合并为一种,都按田亩计征,简化了税目和征收手续 。
(2)取消了“力役”,农民可以“出钱代役”,不再直接负担力役,统由官府雇工应差 。
(3)将以征收米麦实物为主的田赋,改为除国家需要的米麦以外,其余所有实物改用银折纳 。
(4)改过去的赋役催征、收纳与解运由粮长、里长办理为地方官吏输 。
“一条鞭法”新税制,将明初的赋役制度化繁化简,并为一条,并将征收实物为主改为以征收银两为主,即由实物税改为货币税,结束了我国历史上实行了2000多年的三征(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力役之征)税制体系 , 可以说是中国赋税制度继两税法之后又一次重大的改革 。
“一条鞭法”的实行,对减轻农民赋税负担,缓和社会阶级矛盾 , 安全社会秩序 , 促进农业和工商业的发展,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它触动了官僚地主阶级的切身利益 , 在各地贯彻实行时,受到种种阻挠和破坏,时有反复,终不能彻底实行 。
清代前期的赋税制度
清代前期的赋税制度,沿袭明代的旧制,以田赋和丁役为国家的主要赋税方式 。
所谓“田赋”,就是土地所有者,每年按亩数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额 。
所谓“丁役”,就是年满16岁到60岁的男子(壮?。?每人每年为国家负担一定日期的无偿徭役 。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统治阶级需要的货币数量日益增多,于是国家对田赋和丁役,除了征收部分粮食(漕粮)之处,其余征收货币 。这叫“折征”和“丁役银” 。
顺治十一年(1654)颁布的《赋役全书》,详列了田赋和丁银的缴纳规定和办法 。
1、田赋
根据《清朝会典·食货志》记载,田分上中下三则,按等级税率征收 。“征收办法,有本征者 , 有折征者,有本折各半者 。本征曰漕 , 漕有正粮(米),有杂粮(麦、豆、荞、麻等) 。折征者,如定以银,继则银钱兼纳 。”
2、丁役
各省多寡不等,据《清朝文献通考·户口考》记载:“率沿明之旧”,“有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者,有丁随地派者,有丁随丁派者” 。
清代的地丁制度 , 其中所谓“地”就是“地赋”;而“丁”就是“丁银” 。地赋是土地税,丁银是人头税 。
清代初期的赋税制度,除了田赋和丁银以外,还有其它种种附加税 。
(1)火耗:又叫“耗羡”,是把实物换为银两后 , 因零碎银熔铸成整块上缴时有损耗,因此,征收田赋时,加征火耗 。实际上,改铸银两时的损耗只不过百分之一二,而实际征收的火耗则多达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或者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