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赋税制度是什么( 八 )


南宋统治集团以大敌当前为借口 , 实行苛刻的赋税政策 。秋夏田税、身丁税、折变、和籴、和买等 , 均较北宋定额为高,而且新立的税目和正税附加,也是名目繁多 。
1、经总制钱
绍兴五年(1135)总制司使孟庚创立“总制钱”,后来与北宋陈遘所创立的“经制钱”合称为“经总制钱” 。其征收办法是:所有民间的钱物交易,每1000文交易额由官府抽取30文 。以后增至56文 。每年实际可收1000多万贯,有些地方达到秋夏两税(正税)的三倍 。
2、月桩钱
所谓“月桩钱”,是南宋时期为佳应军事开支而勒令各州县按月解送的一种赋税 。
3、版帐钱
所谓“版帐钱”,是南宋初年,东南各路借口供尖军用而征收的一种税款 。
4、附加税
南宋时期,除了正税(秋夏二税)以外,还有以下各项附加税:
(1)耗米:官府收税时 , 每纳米一石,要附加耗米五斗 , 甚至一石 。正耗以外,还有什么“明会耗”、“州用耗”等名目 。理宗时,一石秋粮,要加耗一石多 。
(2)折帛钱:在帛价上涨时,要农民在夏税纳绢时 , 按时价折交现钱,称为“折帛钱” 。在绢价降低时,折帛钱照收 。农民往往被迫以市价的二倍到三倍的价格交纳“折帛钱” 。
(3)和预买:南宋时,官府向民间买绢,当时并不给钱,后来索性改为民间只交钱 , 不交实物 。和买绢也名存实亡 。官府不偿值,凭空课取,不再有所谓“买” 。交纳稍迟,就要鞭打,不再有所谓“和” 。
(4)预借:官府经常向民间预借赋税,实际上是提前征收 。预借的税目有秋夏两税,免役钱和田宅买卖的契税钱 。
(5)课配:实际上是一种摊派 。官府任意向民间征收钱物 , 一般按秋夏两税的多寡来征收,有时秋税米一石,要课配五六石;夏税钱一贯,要课配七八贯 。
两宋的几种“均税法”
1、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
北宋神宗时(1068~1085),王安石倡“方田法” 。所谓“方田法”,就是清丈,清其契籍,丈其顷亩 , 使隐昌者无所施技,而有税无田者,可以豁免牵累 。其最大的作用就在于以田之肥瘠 , 定税之上下,使赋税负担合理 。所以又称“方田法”为“方田均税法” 。据《宋史·本传》记载:“方田方法,以东南西北各千步当四十顷,一百六十步为一方 。岁以九月令佐分地计划,验地色肥瘠,定其色号,分为五等,均定税数 。”又据《宋史·食货志》记载:“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 。方量毕,以地及色定肥瘠而定五等,以定税则 。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 , 一季无讼,即书户帐,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