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工资|岗位工资设计制度( 十 )


5.实施岗位薪点工资制后 , 公司应建立与员工绩效考核相挂钩的效益薪点工资制度 , 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等考核指标 , 对员工进行考核 , 并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 确定每位员工的个人综合考核贡献系数 。
第15条 员工各类假期的工资处理
1.员工各类带薪休假期间的基本薪点工资、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照发 , 效益薪点工资根据员工休假天数按比例核减 。
2.因事假缺勤的 , 根据员工的实际缺勤天数按比例核减月收入 。
3.医疗期(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期间的工资处理规定 。
(1)员工休假1个月以内(含1个月) , 病假工资以基本薪点工资为基数 , 按劳保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 。病假工资=基本薪点工资计发比例+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 。
(2)员工休假超过1个月至6个月内 , 病假工资以基本薪点数和固定薪点值为基数 , 按劳保条例规定计发 。
(3)员工休假超过6个月 , 停发病假工资 , 支付疾病救济费 , 疾病救济费标准=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 。
4.因工负伤医疗期内休假的工资处理规定 。
(1)员工因工负伤的病假工资以基本薪点工资为基数 , 按100%计发 。
即病假工资=基本薪点工资 %+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 。
(2)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内休假 , 效益薪点工资根据员工休假天数按比例核减 , 直至扣完为止 。
(3)医疗终结 , 重新上岗工作的 , 按新聘用岗位确定岗位薪点工资 。
(4)经鉴定不能从事工作的 , 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16条 加班工资的确定
员工的加班工资以基本薪点数和固定薪点值为基数计发 。
第17条 新进人员的待遇
1.新录用人员 , 在实习期间不实行岗位薪点工资制 , 只按相关规定支付临时工资 。
2.初次核定临时工资时 , 统一按幅度工资中最低档核定 。见习期间的加班工资 , 以临时工资为基数计发 。
3.退休和内退人员原则上不再返聘 , 若确因工作需要 , 并按照审批程序返聘时 , 在已发退休金或内退生活费的基础上 , 另外如支付返聘工资 , 返聘工资标准按岗位另行制定 。
第18条 其他规定
1.在岗员工的工资 , 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
2.员工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 , 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第5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