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怎么写?( 七 )
第八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2、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
3、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机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工作中玩忽职守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有其它故意或重大过错责任,应当受到追究的 。第十一条 责任人在管理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工作违反决策程序,造成经济损失、政治或社会影响,负有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2、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有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3、在事关重大的紧急时刻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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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
4、煽动下属聚众滋事,扰乱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负有主要或次要责任的 。
第十二条 责任人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原来能够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不加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的;4、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按照事故报告程序进行报告,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第十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行政处分;
4、辞退 。
其中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 。追责时应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责任形式,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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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后果是指:经济损失、不良社会影响、不良政治影响 。
1、经济损失认定标准:
(1)一般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不含); (2)较大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不含),轻伤1人以上(含2人);
(3)重大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不含),重伤1人;
(4)特别重大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1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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