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籍管理制度怎么写?( 八 )


第十一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及原校学籍卡复印件,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 。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 。凡是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
第十二条 借读学生的会考、毕业、升学等事宜,&127;按下述原则办理: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会考,会考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 。会考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储存 。
借读学生的会考成绩单或会考合格证书以及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 。
借读学生在原校参加升学考试 。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因病需要长期治疗,经教育主管部门,经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一学期内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跟班学习有困难者;毕业学年患重病且病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
第十四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由学校根据有关单位的证明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经教育主管部门复查发给全省统一的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由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两年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 。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档案,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复学证明,方可复学 。休学期未满的学生如提前复学,即消其学籍 。
第十六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学校应如实开出 。学生在一年内回国者可到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销其学籍 。
七、成绩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和考查科目为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科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规定的全省会考 。
第二十条 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成绩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 。学科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 。会考考试成绩采取等级制形式,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考查成绩记合格和不合格两等 。
第二十一条 学生操行按《江苏省中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方案》评定,等第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 。操行评定主要用写评语的方法 。
第二十二条 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