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籍管理制度怎么写?( 九 )


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会考制度顺利实施,取消留级制度 。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跳级 。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开始时办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
八、毕业、修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 。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考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 。参加会考的补考或学校组织的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考查科目有两门不合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 。
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八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给予奖励 。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年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 。凡受到校级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档案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定期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应给予处分 。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
第三十条 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 。开除学生的学籍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被撤销的处分如果在记过以上,应在学生档案中注明 。
第三十二条 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学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改正表现者,应开除学籍 。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后,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经批准处理单位证明,可以申请回原校复学,原校应予接收 。
十、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及时报省教委 。
第三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每学期集中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十六条 省、市、县(市、区)教育筛部门设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 。
第三十七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教委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厂矿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 。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 。

中学学籍管理制度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