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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的报名组织、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题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评卷与成绩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则 。
第三条 司法部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国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直辖市的区、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的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
第四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应当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 。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考试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落实保密责任,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人员要求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辖区报名工作,处理报名中出现的问题;
(二)负责考区设置,审定考点、考场;
(三)部署本辖区计算机化考试和纸笔考试实施工作,组织考试工作培训;
(四)指导监督开展电子试卷的接收、使用及电子答题数据上传工作,负责纸质试卷(答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返送;
(五)制定考试工作方案和应急事件处理工作预案;
(六)指导、管理和监督直辖市的区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
第七条 直辖市的区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的报名工作,处理报名中出现的问题;
(二)设置考点,布置考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定;
(三)监督管理和培训考试工作人员;
(四)监管电子试卷的接收、使用及电子答题数据上传等工作,负责纸质试卷(答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返送;
(五)制定考试工作方案和应急事件处理工作预案;
(六)负责本考区考试实施,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认真负责、严守秘密、身体健康等条件 。
负责电子试卷传输、电子答题数据接收和纸质试卷(答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返送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国家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不得从事当年试题命制、印刷和试卷(答卷)运送、管理、监考、评卷、成绩管理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