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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门人员对考区进行督考 。
第三十条 考点设总监考一人、副总监考若干人 。适当配备流动监考员,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 。
每个考场应当配备二名以上监考员,每场考试前随机确定 。计算机化考试考场人数超过八十人的,每增加四十人应增加配备一名监考员 。
第三十一条 督考人员、监考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
第三十二条 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考试前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建考点考试工作办公室,设立监考、技术、电力、安保、医疗、后勤、应急处置等工作组;
(二)在考点设置明显标识;
(三)在考点的醒目位置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有关规定和考试时间表等材料;
(四)在考点规划警戒区域并安排警戒人员;
(五)在每个考场门外张贴该考场序号和准考证号起止号;
(六)将座位号及对应的桌贴统一贴在桌面左上角或显示在计算机屏幕上;
(七)检测计时钟表、播音设备、计算机、防作弊设备和监控设施;
(八)对清理完毕的考场张贴封条;
(九)调试运行考务安全管理系统;
(十)其他事项 。
第三十三条 在计算机化考试中,由于网络故障、电力故障、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应试人员答题时间延误,需要补时的,报总监考签字确认 。确需启用备用考试机的,由监考员按规定进行调换 。
第三十四条 试卷袋应当由二名以上监考员按规定时间在考场内当众启封 。确需使用备用卷的,按照相关规定启用 。
缺考人员的纸质试卷(答卷)不得作为备用卷使用 。
第三十五条 答卷封装应当由二名以上监考员在规定时间和场所内完成并签字,指定专人对封装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报总监考同意后立即送至考区保密室 。
第三十六条 封装后的答卷袋,应当按照考点、考场顺序装箱,填写装箱清单,并于考试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司法部要求,将答卷送至评卷地 。
备用卷应当与答卷一并送至评卷地 。
第三十七条 答卷返送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考试工作机构负责人带队,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押运 。运送时,应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和路线,途中确保对答卷的有效监控 。
第三十八条 考区或者考点发生试卷(答卷)严重失窃密、群体舞弊、试卷毁损严重等重大责任事故和不可抗力等突发事件,需要延长或推迟考试时间、暂停或者另行安排考试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司法部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