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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命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社会机构考试培训工作 。
第三章 报名工作
第十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使用全国统一建设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全程网上报名 。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 。
第十一条 司法部在年度考试公告中公布考试报名条件、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等相关事项 。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公告和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公告本辖区具体报名事项 。
第十二条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报名人员阅读司法部公告和报名地公告并承诺遵守相关规定,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对其填报信息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及时交纳考试费 。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报名人员网上填报的信息 。对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信息事项的,予以一次性告知;对网上报名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提供帮助 。
第十四条 逾期报名和交费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补报 。
第四章 考区、考点和考场设置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辖区报名人数及分布等情况,在直辖市的区、设区的市和直辖市设置考区 。考区设置应当相对集中 。设置、合并、变更考区的,应当报司法部确定 。
第十六条 考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具备组织实施考试的保障工作机制,有专职工作人员;
(二)交通便利,有标准化考点考场,网络、通讯、监控等信息化设施设备完善;
(三)具备完善的考试安全体系,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有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能力;
(四)应试人员数量一般不低于三百人 。
发生重大考试责任事故或者违纪现象严重的地区,应当撤销考区,二年内不得设置考区 。
第十七条 考区可以设置若干考点;县以下不设考点 。
考点设置,应当符合便于管理、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环境优良等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
第十八条 考点设立工作办公室,成立监考、技术、安保、医疗、后勤、应急处置等工作组 。
试卷(答卷)收发、封装、保管应当有符合工作要求的场所 。
第十九条 计算机化考试考场设置,应当确保计算机、网络、电力、照明、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符合考试组织实施需要,具备运行考务安全管理系统、监控设施设备、防窥技术等条件,每个考场编排的应试人数一般为八十人 。
第二十条 纸笔考试考场设置,应当方便应试人员答题,方便监考人员工作,有利于维护考试秩序 。
考场设置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安全、安静、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