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12)
(三)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 。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条涉及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的有关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政策解读】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哪些工作条件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
(三)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四)高毒作业场所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
(五)高毒作业场所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
(六)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
(七)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 。
(八)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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