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计委令第5号( 三 )
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 , 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 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现职业禁忌的 , 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第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 , 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工作 , 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
第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 ,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 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
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时 , 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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