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计委令第5号( 四 )


第二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二)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
第二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 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 , 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28日原卫生部公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政策解读
一、《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修订背景情况
根据200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 , 原卫生部于2002年制定发布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23号) , 其对加强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 , 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承担的职责任务 , 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修订为《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做好《办法》的修订工作 , 国家卫生计生委多次组织专家进行研讨论证 , 在广泛征求各部门及各地意见的基础上 , 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 并进行了实地调研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 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 , 《办法》于2021年3月26日公布 , 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
二、为什么要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 , 发现职业禁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 , 以便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 。
三、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