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政府第316号( 三 )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超出本岗位职责范围的行为受到伤害的;
(二)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者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
(四)在工作时间,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安全设施不健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或者存在禁止警示标识不明等管理不善情况,发生人身事故伤害或者急性中毒事故的 。
前款第三项所称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门急诊初次接诊时间;死亡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死亡诊断结论为依据 。
第十三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办工伤认定具体工作,或者聘请国家机关和工会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用人单位代表、律师等组成工伤认定专家组,对复杂的工伤认定案情进行论证 。
第十四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用人单位依法设立或者登记注册的有效证明;
(三)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文本复印件,或者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人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下同)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基本内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 。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完整的,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劳动关系清晰、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证据充分、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其他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二)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的单位和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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