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政府令第97号( 七 )


工伤保险是可以补缴的,用人单位在补缴工伤保险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三、陕西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怎么规定的?
【答】陕西省对一次工伤医疗被助金是这样规定的: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 。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