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安庆财政局官方入口( 四 )


(20)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成效奖励(政策第17条第3款)
奖励对象应是经市科技局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间应在2013年1月1日之后,以正式批文时间为准 。申报时间:当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或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 。申报材料:①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成效奖励申请表;②企业孵化协议或服务合同;③营业执照副本;④在孵企业近期缴费发票;⑤毕业企业证书;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认定批文 。
(21)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及非税收入返还奖励(政策第17条第4款)
奖励对象是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当年兑现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孵化器 。申报时间: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 。申报材料:①科技企业孵化器缴税及非税收入返还申请表;②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孵化器的批文或证书;③孵化器缴税汇总表及相关票据证明;④孵化器非税收入上缴证明;
(22)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资金配套资助(政策第17条第5款)
奖励对象是已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资金是指孵化器设立的自有种子资金,专项用于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项目启动、研发和产业化的融资服务;各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只能申请一次本政策资助 。申报时间:当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或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 。申报材料:①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资金配套资助申请表;②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孵化器的批文或证书;③孵化资金设立文件;④孵化资金银行存款证明;⑤3个以上孵化资金使用案例证明(合同、企业资金到账证明) 。
(23)孵化器在孵企业税收奖励(政策第17条第6款)
奖励对象是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在孵企业标准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文)第10条进行界定;符合条件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各孵化器初审、汇总后提出拟兑现税收金额,集中报送;当年兑现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 。申报时间: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 。申报材料:①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税收奖励申请表;②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孵化器的批文或证书;③营业执照副本;④税务登记证;⑤拟兑现税收金额汇总表;⑥缴税票据等材料 。
(24)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资助(政策第18条)
资助对象是2013年1月1日之后注册且一年内(从注册之日起算,以营业执照为准)有销售收入的企业;创办企业科技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历证明,须是该企业前三位股东;资助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仅限厂房和设备(不含待抵扣税金),投资或购置时间为企业注册后1年内,以资金支付凭证、购置发票为准 。申报时间:当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或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 。申报材料:①科技人员创办企业资助申请表;②营业执照副本;③创业科技人员身份证明材料(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高校科研院所任职证明);④发明专利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价报告;⑤申报企业注册一年内销售收入凭证;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的股东花名册;⑦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合同,资金支付凭证、购置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