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江小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认定标准公布

一、企业初创阶段的税收优惠事项
在企业初创期,纳税人除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等普惠式的税收优惠外,部分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 。同时,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业创新平台和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也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

(一)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人,免征增值税 。
(二)对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2021浙江小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认定标准公布】(三)2021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
(四)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五)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六)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
(七)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52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
(八)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
(九)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6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