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江小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认定标准公布( 五 )


三、企业成熟阶段的税收优惠事项
对已发展壮大处于成熟期的企业,国家出台了企业重组过程中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增值税,递延缴纳所得税等支持企业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进一步促进“双创”企业做大做强 。
(四十六)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
(四十七)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
(四十八)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
(四十九)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可以均不确认所得 。
(五十)对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五十一)纳税人实施重组,符合文件规定的,可适用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享受暂不确认转让所得、继承税收优惠、继续弥补亏损等税收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