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江小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认定标准公布( 三 )


(二十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
二、企业成长阶段的税收优惠事项
在企业成长期,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购买设备退税、转让技术免税、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特殊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
(二十七)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
(二十八)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
(二十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
(三十)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三十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的企业,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上述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三十二)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上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三十三)对企业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