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江小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认定标准公布( 四 )


(三十四)对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三十五)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三十六)对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三十七)对符合条件的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三十八)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三十九)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四十)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四十一)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四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四十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四十四)符合条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四十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21年(含2021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21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21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