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办法|采购部6大管理办法( 二 )


2.供应商出示的材质证明书 。
3.供应商出示的产品合格证 。
4.产品研发部制订的采购货物技术标准 。
5.货物图纸 。
6.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和装箱单 。
第5条 确定采购货物检验的项目及方法 。
1.外观检测
一般用目视、手感、限度样品进行验证 。
2.尺寸检测
一般用卡尺、千分尺、塞规等量具验证 。
3.结构检测
一般用拉力器、扭力器、压力器验证 。
4.特性检测
如电气的、物理的、化学的、机械的特性,一般采用检测仪器和特定方法来验证 。
第6条 采购货物检验方式的选择
1.全数检验
适用于采购货物数量少、价值高、不允许有不合格品物料或工厂指定进行全检的物料 。
2.免检
适用于大量低值辅助性材料,或经认定的免检厂采购货物,以及生产急用而特批免检 。对于后者,采购货物检验专员应跟踪生产时的质量状况 。
3.抽样检验
适用平均数量较多,经常性使用的物料 。一般工厂的采购货物均采用此种检验方式 。
第3章 采购货物检验的程序
第7条 产品研发部编制《采购货物质量标准》,由产品研发部经理批准后发放至采购检验人员执行 。
第8条 质量管理部编制《采购货物检验控制标准及规范程序》,经质量部经理审批后发放相关检验人员执行 。检验的规范包括货物的名称、检验项目、方法、记录要求 。
第9条 采购部根据到货日期、到货品种、规格、数量等,通知仓储部和质量管理部准备采购货物检验和验收工作 。
第10条 采购货物运到后,由仓储部库管人员检查采购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重量)、包装情况,填写《采购货物检验报告单》,并通知采购检验专员到现场抽样,同时对该批采购货物进行“待检”标识 。
第11条 采购检验专员接到检验通知后,到标识的待检区域按《采购货物检验控制标准及规范程序》进行抽样 。
第12条 采购货物检验专员根据《采购货物检验控制标准及规范程序》对采购货物进行检验,并填写《采购货物检验报告单》,交采购货物检验主管审核 。
第13条 采购货物检验专员将审批的《采购货物检验报告单》作为检验合格的物料的放行通知,通知库管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库管员对采购货物按检验批号标识后入库,只有入库的合格品才能由库管员控制、发放和使用 。
第14条 采购检验专员贮存和保管抽样的样品 。
第15条 检测中不合格的采购货物根据《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规定处置,不合格的采购货物不允许入库,由采购货物库移入不合格品库,并进行相应的标识 。
第16条 如果是生产急需的采购货物,来不及检验和试验时,须按《紧急放行控制制度》中规定的程序执行 。
第17条 采购货物检验的记录由质量管理部检验组按规定期限和方法保存 。
第4章 采购货物检验实施要点
第18条 采购检验专员收到《采购货物检验报告单》后,依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并将采购货物的供应商、品名、规格、数量、验收单号码等,填入检验记录表内 。
第19条 判定合格情况的处理 。
将采购货物用绿色标示“合格”,填妥检验记录表,及验收单内检验情况,并通知库管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
第20条 判定不合格情况的处理 。
1.首先将采购货物加以标示“不合格”,填妥检验记录表及验收单内检验情况 。
2.然后将检验情况通知采购单位(物料部、采购部或外协加工科),由其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特采 。
(1)如不需要特采,即将采购货物用红色标示“退货”,并于检验记录表、验收单内注明退货,由库管人员及采购单位办理退货手续 。
(2)如需要特采,则将采购货物用蓝色标示“特采”,并于检验记录表、验收单内注明特采处理情况,以及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入库、部分退回或扣款等有关手续 。
第21条 采购货物应于收到验收单后三天内验收完毕,但紧急需用的采购货物优先办理 。
第22条 检验时,如果采购检验专员无法判定货物是否合格,应立即请产品研发部、采购部门派员会同验收,来判定是否合格,会同验收的参与人员,必须在检验记录表内签章 。
第23条 采购检验专员必须及时回馈采购货物检验情况,将采购货物供应商的交货质量情况及检验处理情况登记于供应商交货质量登记卡内,每月汇总于供应商交货质量月报表内 。
第24条 采购检验专员根据采购货物的实际检验情况,对检验的方案、程序等提出改善意见或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