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青岛网约车管理办法( 十 )


(四)巡游揽客或者进入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巡游车专用通道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或者拆卸、破坏、改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
(六)载客状态时承接其他预约业务的;
(七)不按规定收费的 。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撤销或者吊销网约车驾驶员证 。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
第四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五、十六、三十、三十六、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平台整合出行信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不适用本办法 。
第四十八条巡游车以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 。
【2021年最新青岛网约车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