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青岛网约车管理办法( 八 )
第三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 。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等信息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应当加强营运监管,维护营运秩序,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处理乘客投诉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
第三十九条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
第四十条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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