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青岛网约车管理办法( 七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一)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二)规范使用网络服务平台和相关运营、监管设备开展服务,自觉维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运营、监管设备完好,不得拆卸、破坏、改装;运营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故障排除后方可营运;
(三)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无故取消订单;
(五)不得巡游揽客 。不得进入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令应急疏运任务的除外;
(六)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七)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八)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九)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二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三条乘客发现车辆牌照号码或驾驶员信息与预约不符的,可以拒绝乘坐或向网约车平台公司举报 。网约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出租汽车发票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
第三十四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不同网约车平台公司均承担承运人责任 。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 。非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将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漏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发生信息泄漏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补救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