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青岛网约车管理办法( 九 )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第四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网约车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网约车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接入的车辆及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将相关数据传输到政府监管平台、不配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七)未履行管理责任,提供服务的车辆拆卸、破坏、改装、不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不按规定喷涂、张贴、安装其他营运标志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巡游揽客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九)运营车辆未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的;
(十)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教育培训工作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报告、通告、公告的 。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
第四十五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无故取消订单、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