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注意事项( 三 )


出租房屋注意事项总结 四:
房屋租赁的注意事项
由于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他仅从所有权人处取得有限的使用权因此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的房屋使用范围、相关设施的使用及费用承担均应有明确约定 。而对于房东而言毕竟租赁期限内房屋已脱离自己的实际掌控如何确保自己的租金收益同时又保护房屋不被人为损坏避免租客违约提前退租后“人去楼空”的被动情形这些问题都需要租赁双方事先达成共识并制定相应措施 。
以下是由合同范本网为各位整理总结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1、确定房屋类型房屋类型基本分为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两种 。承租人应根据需要选取相应类型的房屋承租 。个性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该承租房屋需用于办公则务必选取非居住用房 。因为如果涉及办理营业执照只有房屋类型为非居住用房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会核发营业执照 。具体房屋类型需根据产权证上的记载确定 。另外确定房屋类型并选取相适应类型房屋租赁后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否则将视作违约行为 。例如居住用房不得擅自改变为非居住除双方同意外还需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
2、确定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首先需要确定当事人是个人还是公司 。若以公司身份作为出租人或承租人租赁合同务必体现该租赁行为是公司行为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就很难向个人追究原本应由公司承担的法律职责 。其次承租人应当依据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或与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合法承租人来确定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对人是否确有出租该房屋的权利 。若承租人与实际上并无出租权的人签订租赁合同则该合同须经有权出租人的认可在此之前该租赁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 。若未经认可承租人则可能面临缺乏有效合同的不利处境 。
3、租赁保证金为确保承租人能够合理善意地使用房屋并按时支付租赁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双方可于租金之外另行约定租赁保证金即俗称的押金 。押金通常为一到三个月的租金 。租赁关系终止时租赁保证金可用于抵冲依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各项费用剩余部分应返还承租人 。在出现承租人提前退租拖欠相关费用等情形时允许出租人先行以租赁保证金抵冲相关费用这对于出租人较为公平 。
4、租金的支付时间及方式通常大多数人认为就租金数额达成一致后就万事大吉了 。其实租金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出现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形时事先约定有支付时间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样出租人就有权自该支付时间起向承租人加收滞纳金 。对于滞纳金数额若有约定则依据双方约定;若双方未有约定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条规定以拖欠租金额的日万分之四计收另外法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达务必期限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该期限若无约定《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条规定为累计超过个月 。至于租金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等承租人应依照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