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网 遵义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系统http://111.85.28.26:8081/jwweb/( 四 )


如事前未递交缓考申请,或申请缓考未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则以旷考论 。凡学生在课程考核后送交的缓考申请及病假证明一律无效 。凡经获准缓考的学生作失去一次补考机会办理 。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缓考:
(一)不论何种原因,缺课学时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计划学时的1/3;
(二)累计缺交或未完成该门课程作业总量1/3者;
(三)无故缺课两次以上(含两次)实验和上机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
缓考课程的考试安排在下一学期的正常补考时间,成绩按初修成绩记载 。
第二十六条 学生须持学院规定的相关证件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到课桌上便于检查 。
第二十七条 凡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按“旷考”论 。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和离开考场 。
第二十八条 考试前须将自己所带的书本、参考资料、纸张等一律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课桌上和抽屉内只准放置考卷、考试用纸及允许使用的文具 。
第二十九条 答题前,考生应在试卷和考试用纸上填好班级、姓名、学号,考试中只准用统一的考试用纸,答题结束应整理好试卷连同草稿纸,放在自己座位的桌面上,由监考教师收取试卷 。
第三十条 考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在考试时不准擅自使用考试禁用的用具及其它物品;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准互借计算器;不准擅自离开座位和考场;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应立即给予制止、警告 。对不听劝阻者责令其退出考场并按考试作弊论处 。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试卷,考试时间结束,学生应立即交卷,经监考教师催交仍不交卷者,监考教师有权拒绝收卷,该生的该门课程以“旷考”论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
(一)指使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
(二)利用手机、电子辞典等工具储存、查阅、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
(三)偷看事先准备好的书、笔记、小抄等;
(四)偷看他人试卷;
(五)以各种方式把答案暗示他人;
(六)二人试卷混在一起;
(七)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
(八)其他作弊行为 。
第三十四条 凡属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
第三十五条 作弊和违纪学生,根据《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实施细则》和《学籍管理制度》规定,由教务处负责查处,同时在校内公布对作弊考生的处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 。
第五章 补考
第三十六条 学生所有必修科目通过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才能完成学业,凡考试未取得合格成绩的可以参加补考 。每学期组织的对前一学期不合格科目的补考为正常补考,由教学系组织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