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网 遵义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系统http://111.85.28.26:8081/jwweb/( 五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必须参加正常补考,否则按旷考论:
(一)凡课程考核不及格且符合补考条件者;
(二)因病期终考试或课程结束考试缓考者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
(一)考试作弊的课程;
(二)期终或课程结束考试旷考的课程;
(三)课程考核成绩低于30分者;
(四)有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之一者,补考前经任课教师审定,仍不符合参加考试要求者;
(五)前一学期所有科目皆不合格者 。
第三十九条 中职学生有下列情况,毕业前可参加一次补考:
(一)因旷考、作弊(仅一次)等其它情况未参加正常补考,确有悔改表现者,由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审查,经主管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同意者;
(二)缓考不及格或补考缓考者;
(三)历年正常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累计未达到留、降级、退学门数者;
(四)属于第三十七条情况者;
(五)允许补考的科目数一次不能超过5科,未获准补考的科目参加以后学期补考 。
第四十条 补考时间
(一)正常补考:每学期开学后第六周;
(二)毕业前累计不及格课程补考:最后一学年第二学期 。
第六章 重修考试
第四十一条 高职学生经正常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应申请重修,重修考试在重修结束后(一般下一学年对应学期第九周)由教务处组织 。
第四十二条 重修考试的考试资格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其他相关环节也应按本办法对初修考试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必须参加重修考试,否则按旷考论:
(一)凡课程补考不及格且符合重修条件者;
(二)缓考不及格或补考缓考者;
(三)期终或课程结束考试旷考的课程;
(四)课程考核成绩低于30分者;
(五)前一学期所有科目皆不合格者 。
第四十四条 补考旷考及考试作弊(仅一次)的学生,确有悔改表现者,由本人申请,教学系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参加课程重修及考试 。
第四十五条 经重修考试成绩仍不合格的,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参加重修考试,考试科目以5科为限,未获准考试的科目顺延到以后学期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各专业学生的成绩考核及相应的考务工作,亦适用于补考考务工作 。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