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物承包合同( 四 )


第五条、清洁服务范围:
总服务范围:××市××新城销售开放区、物业公司及房地产总公司办公区域、会所、一期公共部分 , 包括广场、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场地、园林绿化、地下车库、楼梯走道及设施、喷泉水景、人工湖、河堤、沟渠池井、景观规划路、外围道路等一切公共区域及设施的清洁、垃圾收倒工作 。
第六条、清洁人员数量、服务要求和服务质量标准:
1.乙方保证从200×年×月×日起安排人员共×人开始进驻甲方现场 , 合同期内 , 如甲方证实乙方派驻人员不足规定人数的 , 甲方有权按每人每月壹仟元整(¥1000元/人.月)、每人每日约叁拾叁元整(¥33元/人.日)从乙方当月的清洁服务费中扣除 。
2.除非双方另有议定 , 乙方派出的清洁服务人员不能向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清洁服务 。
3.具体服务要求、服务质量标准等事项见本合同附件《清洁服务质量检查标准》 。
4.在清洁使用物料和用水资源的管理方面 , 乙方承诺采取如下措施:
(1)、指导好员工规范使用工具 , 节约使用清洁物品;
(2)、对损坏的清洁工具可修复的 , 应及时修复利用;
(3)、对公司发放的清洁物料 , 任何员工不得私自拿用;
(4)、不使用已破损、漏水的水管;
(5)、如发现水管破裂应及时修复使用;
(6)每次冲洗地面前须向甲方申请;
(7)、教育员工节约用水、树立环保意识 。
第七条、合同金额:
××市××新城清洁服务费用为每月人民币:捌仟元整(RMB¥8000元/月) 。
第八条、付款方式:
费用按月结算 , 乙方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交正式有效发票 , 甲方于收到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将应付乙方上月之清洁服务费转划到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开户行:;银行帐号: 。若有变更 , 乙方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
第九条、合同期限及违约责任:
1.本合同有效期自200×年×月×日起至200×年×月×日止 , 合同期满经双协商可再行续签 。
2.甲乙双方共同约定 , 任何一方一般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 , 如因甲乙任何一方因故无法履行合同时 , 需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 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 , 否则均需赔偿对方相等于一个月清洁服务费用之损失 。唯以下情况发生 , 则合同自动终止:
(1)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 影响小区环境或导致甲方其他方面的严重损害 , 经甲方三次书面警告及罚款仍无效果 , 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 而不需承担任何费用 , 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 乙方应予以赔偿(因人力不可抗力即自然灾害、人为恶意破坏等因素所引起的环境脏污 , 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