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十 )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任何条款 。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借债责任 , 因:
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胁 , 要对具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 , 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30天内完满解除 。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 , 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 , 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责任 。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 , 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任的能力 。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 , 被强制性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 , 或遭到损毁破环 。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
如发觉上述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 , 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 除非上述事项在抵押权人得知时已获得完满解决 , 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 , 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付担保人 。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 , 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 , 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乙方因急需资金 , 现向甲方借款 , 经双方协商一致 , 签订本合同 , 共同遵守 。
第一条、甲方共计借给乙方人民币元整() , 借款协议签订后2日内支付 。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共计个月 , 利息按
第三条、乙方为保证到期还款 , 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 房产位于 , 房产证号为 , 土地证为 。
第四条、如乙方在借款到期后5日内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及本息 , 除承担归还本金及利息外 , 还承担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 。如到期后15日内仍不能还款时 ,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处置抵押的房产 , 房屋作价元 , 借款数额经结算补足差价后直接抵偿给甲方 , 双方不再进行评估作价 , 乙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