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借款合同(14)


第十三条如乙方连续三期或累计三期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 , 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 提前收回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 。
提前还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一年后 , 乙方中途有足够的款项来源 , 经甲方同意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 。在部分提前还款的情况下 , 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一万元的整倍数;部分提前还款只限于归还按还款计划从后算起的贷款本金 , 机时不能冲减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 。
第十五条乙方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向甲方得出申请 。该申请书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
第十六条提前还款能免去所提前时间的贷款利息 , 但利率仍按原贷款期的同期利率执行 。
第十七条提前还款时 , 乙方须按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时的贷款利率支付一个月利息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
贷款抵押及相关约定
第十八条乙方愿以本合同第十九条所述之房产及其全部权益设定抵押 , 作为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 。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 , 甲方除继续向乙方追讨外 ,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俗成的方式处分抵押物 , 并从中优受偿 。
第十九条抵押物基本情况如下:
房产地址
: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楼宇名称、座别及房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购房总价:(小写)________元
(大写) _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同意;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价值为本合同第十九条所述的购房总价 。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之抵押权设定后 , 应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甲方执管 , 直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时止 。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 , 并负责维护保养 , 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 。甲方有权对抵押物状况进行了解 , 乙方对此有义务给予合作 。
第二十四条抵押期间由于乙方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 , 乙方应在三十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二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 甲方有权立即处置抵押物:
(1)乙方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除非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同意承继本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并按本合同规定履行 , 或乙方的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愿意代其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经甲方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