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借款合同(18)


第五十九条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和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取得贷款行为 , 均属违约行为 。在此情况下 , 守约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和法律的规定 , 视违约情节轻重 , 采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维护其合法权利:
(1)要求违约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 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
(2)停止守约方合同义务的履行 , 包括停止发放贷款;
(3)经守约方催告 , 违约方在限期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 , 或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已使守约方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的 , 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或承让债权、处分抵押物、申请强制执行及提起诉讼等任何措施维护其合法权利 。
第六十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 则应按未发放的贷款金额、迟延天数及约定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违约金予乙方 。
其他约定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 , 甲方给予乙方和丙方在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 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 , 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
第六十二条当乙方清偿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后 , 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 并退回《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 , 以及抵押物保险单 。
第六十三条乙方或丙方如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 , 愿意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甲方可据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或丙方的财产 。
第六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 , 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 , 三方应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的 , 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经甲方、乙方及丙方三方签字、盖章并办理公证、抵押备案/抵押登记后生效 。
第六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 , 甲方、乙方、丙方、公证处、产权登记部门各执一份 , 具有同等效力 。
第六十七条下列文件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贷款申请表;
(2)借款借据;
(3)抵押物保险单正本;
(4)《商品房预售合同》/抵押备案证明或《房地产证》/《他项权证》;
以上合同的约定 , 特别是对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合同条款 , 乙方和丙方已经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这些约定 , 本合同是在乙方和丙方明确其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愿签署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