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借款合同(15)


(2)甲方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贷款;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六条乙方及丙方应协助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内乙方已按期或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后 , 甲方应出具书面证明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登记/备案的撤销手续 , 并将已由甲方执管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还乙方 。
抵押物保险
第二十七条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为抵押物购买以甲为第一受益人和财产险 , 投保金额应不低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总额的120% , 保险期限应不短于本合同第三条所定贷款期限 。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履行期间 , 乙方应对抵押物办理连续不断的财产保险 , 保险单证原件由甲方执管 。如乙方中断保险 , 甲方有权代为投保 , 一切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均由乙方承担 , 甲方有权向乙方和丙方追偿 。
第二十九条当保险赔偿发生时 , 甲方有权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接受和支配保险赔偿金 , 并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如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赔付乙方所欠甲方贷款本息时 , 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或丙方追偿 。
第三十条如发生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保险索赔事件时 , 乙方应在五天内通知保险公司和甲方 。
第三十一条上述投保的保险费及因保险索赔事件而发生原一切费用 , 均由乙方承担 。
乙方和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除本合同第十九条所列房产抵押外 , 同意以乙方名下的其它全部财产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
第三十三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 乙方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或以转售、赠与、再抵押等方式处理 , 也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经甲方同意转让抵押物的 , 所得价款应该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 并优先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 乙方以继承或遗赠的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 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分割处理 。
第三十四条乙方出租抵押物必须满足: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其出租 。租金收入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 需与承租人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订明:出租人已将该房产抵押给中国银行 , 出租人未清偿中国银行到期的债务 , 中国银行发函通知承租房屋之日起三十日内 , 承租人须无条件迁出且租赁合同自发函之日起自动终止 。
第三十五条如有或将有针对乙方的法律诉讼或仲裁发生 , 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包括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被扣押、冻结、没收或强制性收购时 , 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