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借款合同(16)


第三十六条当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因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发生如本合同第四十九条约定的债权转让行为时 , 乙方须同意解除原与房屋出卖人(即本合同的丙方)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放弃对甲方转让债权的抗辨权 。
第三十七条维护抵押物帮结构完整和对抵押物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按时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物征收的税费、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等;协助甲方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对抵押物进行检查;在更改联络地址或电话号码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
合同的担保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由丙方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 若乙方不能向甲方还贷款本息或因乙方违约而被甲方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和费用时 , 丙方将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 甲方有权依据担保条款直接向丙方追索 。
第三十九条保证期间 , 甲、乙双方调整还款计划 , 不影响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
第四十条保证期间 , 经甲方同意后 , 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 , 不影响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
第四十一条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已抵押商品房(即抵押物)将按期按质建成并合法交付使用 。一旦发生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 丙方须从知悉或应当知悉这一情况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与乙方 , 由此而产生对乙方合法权益的违约责任及损失均由丙方承担 。
第四十二条丙方保证在本合同项下已抵押商品房(即抵押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天内到房地产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房地产证》 , 协助甲方以及购房人补办抵押登记 , 并将《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正本交由甲方执管 。
第四十三条丙方发生公司章程 ,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 股份的调整、转让和清算 , 以及重大的人事变动等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
第四十四条丙方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 , 不减少注册资本 , 涉及产权制度、经营制度、资产运用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 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进行 。
第四十五条丙方接受甲方的信贷监督、检查并承诺以充分的配合 , 保证按甲方的要求向其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文件和资料 。
第四十六条上述担保是连续和有效的 , 其保证责任不因甲方给予乙方和/或丙方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权利而影响、修改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 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放弃;在乙方和甲方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变更时继续有效 , 并被视为丙方已重复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