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不定期劳动合同( 四 )


个人计算机或个人邮件,以确保符合法令要求 。
第十九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乙方在职期间不得同时在与本企业经营相似的企业、团体以及
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团体兼职 。乙方合同终止或其他原因由本企业离职时,应向部门主
管人员交回所有与经营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通信、备忘录、顾客清单、图表资料及培训教材
等 。
第二十条 非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于离职后二年内,于台湾及中国大陆地区从事下列
行为:(1)以自己或他人名义经营与甲方营业项目相同或类似之行业 。(2)身为所营事业与甲方
相同或类似之公司或商号之受雇人、受任人或顾问 。(3)以自己或他人名义投资前述事业达该事
业资本额或已发行股份总数5%以上 。
乙方保证于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二年内,乙方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自甲方挖角员工或为鼓励跳槽
【合法的不定期劳动合同】之行为,亦不得对任何乙方所知或可得而知之甲方客户兜揽与甲方业务性质相同或类似之业务 。乙方因前述竞业禁止义务所可能发生之损失,甲方已预先将补偿之对价计入本合同所定应给付
予乙方之报酬中 。若乙方违反本条规定,乙方除应返还已受领之补偿金外,尚应赔偿甲方乙方
于离职前一年之薪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薪资及奖金 。
第二十一条 雙方同意乙方于合同期间所产生之构想、发现或所创作之发明、著作(包括各种形
态之计算机程序)或营业秘密,其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依下列订之 。(1)凡
利用甲方机密信息、仪器设备或其他设备而完成之发明、著作或营业秘密,不问与职务有无关
连,皆归甲方所有 。(2)职务上非利用甲方机密信息之发明、著作或营业秘密,皆归甲方所有 。
(3)与职务有关之非利用甲方机密信息所完成之发明或营业秘密为双方共有 。(4)与职务无关但
与甲方业务有关之非利用甲方机密信息所完成之发明、营业秘密为乙方单独所有 。惟甲方得免
费自行使用,但不得授权他人使用,如乙方欲出售时应先通知甲方,甲方有优先承购权 。依前
项约定如属甲方所有或甲、乙双方共有者,于完成发明或营业秘密时,乙方应签订移转证明以
及其他申请专利、商标或其他需要之一切文件 。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期满,即可终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
第二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亦可以解除 。
第二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